学生考试守则
一、各班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课程的考试,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。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,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。
二、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,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;进入考场,对号入座,并将学生证置于考桌右上角,以备监考教师核查。
三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,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,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。
四、学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、纸张及其它复习资料须放到考场指定地点,并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桌洞内所有物品;学生需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。
五、学生有违纪行为,监考教师应如实记录,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。如学生拒不签名,监考教师应在记录表中注明“学生拒不签名”字样。
六、考试结束前30分钟,经监考教师允许,学生交卷后方可离场。交卷时应将试卷整理好,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,并安静离开考场。
七、试题有疑问时,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;如不涉及试题内容,属于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。?xml:namespace>
八、答题一律用蓝、黑钢笔或蓝、黑圆珠笔书写,要求卷面整洁,书写工整,合乎格式,画图准确清晰。
九、考试结束铃响之后,应立即停止答卷,将试卷整理好,正面朝下扣放于桌面上,并安静离开考场。
十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对违纪考场纪律者,该成绩以零分记,并视情节根据《考试作弊与违纪处理试行办法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